经商市商务局、市工信委、市工商局、市安监局同意,现决定废止2014年5月26日公布施行的《关于限制购买销售散装汽油的通告》﹛2014年﹜第1号)。 《通告》废止后,散装燃油销售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实名制管理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8年10月19日